殡葬事业与丧葬习俗、文化渊源、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江苏苏州早期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放鞭烧纸”等旧的观念习俗影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重殓厚葬的陋习。随着时代发展,苏州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了“革除殡葬陋习、节地生态殡葬、文明低碳祭扫、保护青山绿水”的殡葬理念,确立了以“现有墓葬为基础、绿色殡葬为过渡、最终全面实现入室存放”的总体目标,出台了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有利于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
苏州殡葬事业的初步形成
清代晚期,苏州就有社会士绅举办土葬事业,有堂、局、馆等管理单位,还有义冢坟茔,受理殡殓、寄柩、掩埋等业务。民国初期,苏州地方人士举办的殡葬场所达20多处,并将葑溪仁济堂、昌善局改为官办殡葬事业单位。汪伪时期,曾规定城内停枢待葬期不得超过60天,如逾期不葬,则强制执行或代葬入土,并处以罚金。后因时局动乱,县政衰败,政令并未生效,导致苏州郊外坟墓遍布。仅吴县(现吴中区)掩埋所及义冢阡地就达422处,占地2457亩,存柩数万具。
清朝末期,苏州已有回族龙山坟(简称回族公墓)。1930年,苏州有1个公办、4个私办公墓。进入20世纪40年代,发展为8个公办、13个社团和私办公墓,规模最大的为五龙公墓,占地470亩,规模最小的为凤凰公墓,占地只有12亩,其他公墓一般在100亩左右。此时已规定了墓穴的面积和分类收费章程。20世纪50年代末,新兴的公墓取代了义冢阡地。锡类堂义冢1101.7亩、积功堂义冢263.3亩、体善堂义冢145.4亩,均变成工农业生产用地。
1950年9月,苏州市救济院掩埋所设掩务部,负责管理和掩埋城区及市郊各处无主棺柩,办理救济院育婴所、安老所的病亡婴老棺殓埋葬和积枢阡葬,查勘各处阡地,兼办施棺及义务殡殓埋葬等。1951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告全市疏散各殡舍积柩,规定柩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掩埋所疏散积柩办事处办理领运阡葬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无主柩处理,并运往郊外指定地点集中焚化。1951年6月至1952年3月,疏散寄存5年以上积柩12296具,原殡舍工作人员作转业安排。
1947年,苏州商界人士戎法琴等,向社会各界倡导实等火葬。1948年,吴县政府召开了火葬工作会议,成立了苏州火化场。当时,苏州土葬习俗根深蒂固,能接受火葬的为数甚少。
1951年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苏州火葬管理委员会,由市民政局、民生局等部门9人组成,将苏州火化场更名为苏州市火葬化身处。1956年,将“苏州市殡葬管理掩埋所”更名为“苏州市殡葬管理所”,接收了西园火化场,其职责为统一管理殡殓、火化、埋葬业务,推进火葬发展。
苏州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进程
1982年,苏州市殡葬管理所要求全面实行火葬。全年死亡人数35081人,火化35080具,火化率为100%。
1982年,苏州市殡葬管理所向全市各界和人民群众发出了深化殡葬改革的7条规约,即尸体一律火化特别是患传染病病故的要立即火化;不准棺木土葬,违反的要起棺火化并埋葬于公墓,不给丧补费(苏州市政府1982年初次实行火葬补助);悼念仪式用的花圈不能带回,由火化场统一处理;治丧都要从新从简,参加治丧的亲友应以不影响工作和生产为前提;取缔个人办公墓;严禁在风景区建造公墓;尸体火化后把骨灰存放于火化场,或埋葬于公墓,禁止私埋乱葬。
1984年10月8日,苏州市火化场在江苏省率先更名为“苏州殡仪馆”,主要为丧户提供接尸、防腐、冷冻、整容,并提供悼念场所、悼念物品、办理骨灰寄存和骨灰埋葬等业务。1985年未,全市共有10个殡仪馆,火化炉36台,年火化35080具。
改革开放初期,苏州新建村、乡(镇)级各类公墓若干,其中批准经营性公墓30个,批准面积5449.82亩。在经营性公墓之外,由乡镇提出申请、县(区)负责批建,另建有公益性公墓89个,批准面积6584.95亩。
2003年6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全市有了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墓发展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6月起不再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由于经营性公墓的存量土地已趋紧张,公益性公墓的存量土地基本用完,倒逼骨灰安葬开始由入土为安向入室存放转变。2004年,苏州下辖的常熟市关闭了该市唯一的经营性公墓——虞山公墓,建设市级思亲苑骨灰堂。全市各县级市(区)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了公益性骨灰堂。
政策创制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
“十二五”期间,苏州市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两办”意见为抓手,力求民生效应最大化为目标,持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相继出台各类惠民殡葬政策和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类文件7个,大大提升了殡葬改革在服务社会、创新管理、生态节地等工作中的影响力。
2011年8月,出台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含符合一定条件外地来苏人员)的基本殡仪服务保障体系。自2011年10月实施以来,累计免除殡仪基本服务费用2.9亿元。
2012年5月,出台了《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苏州市区户籍居(村)民去世后将骨灰撒海或以树葬、可降解骨灰盒葬、花坛葬、壁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方式处理骨灰方法的,可享受政府补贴。其中骨灰撒海、树葬每例补贴2000元,花坛葬、壁葬每例补贴1000元。截至目前,苏州市已实施树葬13374例、花坛葬2431例、草坪葬12082例、壁葬5734例和海葬112例,共补贴经费1500余万元,共节约土地约75亩。
2012年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确立了苏州市中、长期殡葬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科学制订了苏州“十二五”期间至2020年殡葬改革总体规划。
2014年2月,出台《苏州市市级公益性骨灰堂惠民安放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公益性骨灰堂首期工程建设,占地面积40亩,建成总穴位30240个,并于2014年3月底投入使用。符合条件入室存放的骨灰,格位费全免,每年只需缴纳40元的管理费。目前,全市已建成公益性骨灰堂83个,设计格位169.46万个,已存放57.25万个,节约土地约3000余亩。
2014年8月,出台了《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墓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类公墓(含骨灰堂)的督查工作。经过两轮督查,全市公墓行业行为逐步得到了规范、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依法依规管理的意识得到了增强。
2014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选择少占地、不占地的生态葬式处理骨灰;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殡葬文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传播积聚正能量。
2015年6月,苏州市民政局联合工商、物价等五部门出台了《苏州市社会殡仪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民政、工商、物价、卫生、市容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殡仪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民政、工商、卫生、物价、市容市政等部门联动机制,对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和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进行检查。